( 发布时间:2008年03月21日 )
宿迁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暨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创新意识,加大创新投入,增强创新能力,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创业的意见》(宿发〔200628号)文件精神,我市设立了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和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转化资金)。为规范创新基金和转化资金的使用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基金和转化资金是政府引导性资金,主要用于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业化项目,不断提升我市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水平。

第三条  创新基金和转化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来源与管理机构

第四条  创新基金和转化资金以市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为主体,积极吸纳企业和个人赞助。

第五条  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是创新基金和转化资金项目的主管部门,共同负责创新基金和转化资金的立项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三章 支持对象与方式

第六条  创新基金主要用于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在研发、中试或有小批量产品试销阶段的项目补助,优先支持在国家和省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转化资金重点支持重大成果转化或重点领域科技创新的产业化项目。

第七条  创新基金和转化资金重点投向市区企业,市区以外的对高新技术产业培育发展具有明显带动和示范作用的项目同样予以支持。

第八条  创新基金和转化资金资助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中方控股企业;

(二)主要从事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并具备应有的项目组织实施能力;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四)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健全的财务制度,资产负债率65%以内;

(五)无不良诚信记录。

第九条  申请创新基金和转化资金资助的项目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技术政策,属于我市优先发展的重点技术领域;

(二)技术创新性强,技术水平达到市内领先水平;

(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知识产权明晰、无纠纷;

(四)项目产品有较大的市场需求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可以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项目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2年(生物、医药类项目可放宽至3年)。

第十条  创新基金和转化资金的使用暂以无偿资助方式拨付,项目立项后先拨付80%,项目通过验收后再拨付20%

第四章 项目立项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原则上在每年5月份前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由企业按申报指南要求提供相应申报材料,经所在县区科技局、财政局或市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财政局。

第十二条  同一企业申报的同一项目不得在同一年度内申报其它市级专项资金项目。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对项目申报主体资格及申报内容的规范性进行形式审查。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技术、财务、管理专家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项目进行立项评审。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专家立项评审意见联合下达立项计划。

第十六条  经批准立项的创新基金和转化资金项目,由市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宿迁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一式五份),市财政局依据合同下达项目资金。

第五章 实施管理

第十七条  建立项目实施全程监管机制,对项目进度、资金使用、绩效评定、结题验收等环节实行过程管理。

第十八条  实行动态跟踪管理机制。开展项目中期检查,由市科技局与市财政局每半年对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实地检查一次。

第十九条  建立项目实施进度报告制度。由项目承担单位定期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报送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  实行项目资金审计。在动态跟踪检查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基础上,完善项目预决算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完成时须向市财政局提交预决算报告。

第二十一条  实行项目结题验收评审。项目任务完成后,承担单位提出项目申请,并提交项目合同书、项目工作总结报告、项目技术总结报告、项目经费决算表、相关文件证明等验收资料;由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组织项目验收;验收工作原则上应在项目合同到期后半年内完成。

第二十二条  因客观原因需要调整实施期限的,项目承担单位须按项目原申报程序报经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批准,逾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六章 其 它

第二十三条  对因客观条件变化造成项目实施进度严重滞后以及项目未能通过验收的,取消项目承担单位三年内申报资格。

第二十四条  对在立项、申报、资金使用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或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等行为给予撤销项目追回项目资金处理,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15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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