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时间:2008年03月21日 )
关于印发《宿迁市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执行)》的通知
 

 

 

 

 

 

宿科发〔200771

宿扶办200714

 

 

     

《宿迁市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试行)》的

   

 

各县(区)科技局、扶贫办,市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推进经济薄弱村帮扶工作 “五个一”工程的实施,加强对科技特派员管理,保障科技特派员活动持续开展,充分发挥科技特派员作用,全面完成“千村万户帮扶”的各项任务,现将《宿迁市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宿迁市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试行)》

 

二○○七年十一月十二日

 

附件:

宿迁市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科技特派员管理,充分发挥科技特派员技术特长,推广应用科学技术,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进一步推进“千村万户帮扶”工程实施进度,根据宿办发[2007]54号《关于在全市组织实施“五个一”扶贫开发工程的意见》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特派员,是指经按照一定程序选派与经济薄弱村挂钩,指导科技帮扶、推广科学技术、进行科技咨询与科技服务的科技人员。

第三条  市、县(区)科技部门负责科技特派员的派遣、管理及工作指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经济薄弱村的科技需求,负责科技特派员的选派工作;

(二)负责科技特派员的管理与培训工作;

(三)负责科技特派员帮扶项目的审查、筛选及组织推荐、上报工作。

第四条  市、县(区)扶贫部门负责做好科技特派员的协调和服务工作。其中主要职责是:

(一)了解并提供经济薄弱村的科技需求信息,协助科技部门做好科技特派员的选派、管理及考核工作,协调科技特派员与经济薄弱村的对接工作;

(二)协调各方力量,为科技特派员提供信息、技术、人才、投融资、法律等方面的服务。

第五条  科技特派员派出单位要积极支持科技特派员的工作,为他们到村开展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经济薄弱村要积极配合科技特派员开展工作,为他们到村工作、生活提供便利条件。

第六条  市、县(区)科技、扶贫部门要为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创造环境,科技特派员派出单位和乡镇、村负责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的服务工作。

第七条  鼓励科技特派员积极从事技术服务、技术入股、投资等相关活动,并取得合理的收益,合理收益依法得到保护。

第八条                                对科技特派员创办、领办经济实体,帮助农民增加收入,带领群众致富取得明显成效的,按照市政府支持创业的有关文件精神和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订的《关于鼓励支持新农村建设指导创业行动的实施办法》(宿人才办〔20076号)的相关规定给予奖励和支持,奖励00  

第九条                                00资金从市、县(区)创业发展基金中列支。

第九条  科技特派员应按照有关要求主动与经济薄弱村联系,到村积极开展工作,为民服务,指导科技扶贫,促进农村增收,带领农民致富,推动经济薄弱村的经济发展。

第十条  科技特派员的选派

(一)坚持“自愿、互利、双赢”和“双向选择、供需见面”的原则选派科技特派员。根据科技特派员的业务专长和经济薄弱村科技帮扶需求选派合适人员。

(二)科技特派员的人选为本市范围内行政、事业、企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有较强工作责任心、较高业务水平和实际工作经验,热心扶贫济困事业的科技人员。有条件的,也可以聘请市外的科技人员担任科技特派员。

(三)科技特派员的任期一般2年,也可结合实施的项目期限要求,由市、县(区)科技部门根据实际需要予以调整任期。

(四)选派的科技特派员在任期内因单位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整时,可由科技特派员提出申请,派出单位重新调整人选,县(区)直单位的报县(区)科技局确认调整,并报市科技局备案;市直单位的报市科技局确认调整。

第十一条  科技特派员的主要职责

科技特派员要配合省委扶贫工作队驻村扶贫指导员,在村支两委的统一协调下开展工作,具体要做好四项工作:

(一)科技导航,制定规划。围绕挂钩村主导产业,从发展路径、重点技术需求、需要解决的技术难题、相关配套技术支撑等方面,帮助挂钩村优化并完善科技帮扶规划;

(二)加强指导,协助生产。围绕挂钩村主导产业发展的需求,从新品种、新技术、新标准等方面,帮助挂钩村确定重点项目,并指导项目实施,解决相关的技术难题,协助做好产供销各个环节的协调和衔接;

(三)技术服务,培基育才。积极组织各类技术专家到挂钩村举办技术讲座、实用技术培训和科技咨询服务,为挂钩村培育科技示范基地、科技示范户和本土技术人才;

(四)指导增收,带领致富。帮助对口村引进项目,带头和带领科技创业,通过实施短、平、快的增收项目,带领贫困农民致富。

第十二条  科技和扶贫等管理部门每半年要对科技特派员的工作进行一次检查,每年召开一次科技特派员工作会议,听取工作情况汇报和典型经验介绍,了解并帮助他们解决在帮扶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指导科技特派员更好地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科技特派员的年度考核,由科技局、扶贫办共同组织,科技特派员每半年向科技局、扶贫办及所在单位报送一次帮扶工作进展情况,考核内容主要针对科技特派员的职责完成情况。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扶贫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711月起施行。


 

 

 

 

 

 

 

 

 

 

 

 

 

 

 

 

 

 

 

主题词:科技  特派员  管理  办法                           

抄报:省扶贫办公室,市扶贫工作领导小组

抄送:省委驻各县(区)扶贫工作队,各县(区)政府办公室

宿迁市科技局办公室                     20071112印发

共印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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